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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1-17

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9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倘移轉時未作農業使用,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法院拍賣之土地,亦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係以移轉時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拍定時就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自無不課徵之適用,縱嗣後補辦容許使用而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不符合移轉時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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