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16
分期繳納欠稅者,須繳清或提供擔保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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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雖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分期繳納,依法仍必須將滯欠稅捐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若民眾因欠稅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即便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仍須將滯欠稅捐全部繳清或提供應納稅捐之相當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於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以免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或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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