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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4-03-20

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符合要件者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7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如符合要件,於申報移轉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如下:(一)供公共設施使用: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三) 依法得徵收:未來將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四)由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在移轉土地前,取具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非都市土地為例,屬國道或省道者,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公路局;屬縣道、鄉道者,需用土地人為縣政府;屬村里道路者,需用土地人為各鄉鎮市公所。稅務局已於官網(網址:https://www.changtax.gov.tw)建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提供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書表與需用土地人及聯絡窗口(道路主管機關)等資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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