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06
汽車旅館附設卡拉OK須課徵娛樂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8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旅館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屬課徵娛樂稅範圍,業者需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依規定應辦理登記及報繳娛樂稅。經營汽車旅館之旅宿業,原不是娛樂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於客房內或營業場所提供具伴唱之視唱設備(如卡拉ok等)供房客娛樂,不論是否另外收費,均應事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稅務局提醒,未辦理登記業者,請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否則被查獲除追繳所漏稅額外,將會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