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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12-25

房屋出租所得達租金標準,可按1.5%至2.4%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91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起施行,對非自住房屋實施差別稅率,持有多戶房屋民眾將房屋出租供他人實際作住家使用,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1.5%至2.4%稅率,較其他住家用非自住房屋稅率2.0%至4.8%為低。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係指房屋出租當年度租金達財政部公告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以最新公告即112年度房屋租金標準為例,彰化縣房屋租金標準係為房屋評定現值的17%,位於本縣10年3樓鋼筋混凝土造建坪50坪透天,114年度房屋評定現值約為新臺幣39萬元,則租金標準每月僅約為新臺幣5,525元,如房東申報所得高於租金標準,即可適用1.5%至2.4%相對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新制為鼓勵屋主釋出房屋至租屋市場,訂定最低1.5%課徵房屋稅,屋主可檢具租賃契約書向當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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