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16
自住用房屋稅須設有戶籍,稅務局將寄發通知提醒民眾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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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規定,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屋設立戶籍之要件,為提醒民眾,稅務局近日將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通知民眾確認是否已設立戶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適用自住用房屋課徵房屋稅除須符合無出租或營業,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項要件外,新制增加須於該屋設立戶籍之規定,為確保民眾權益,稅務局於近日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於明(114)年3月22日(因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前確認是否已有戶籍登記,稅務局並會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繼續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民眾申請。
稅務局特別說明,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如於明(114)年3月24日前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用稅率2.6%至4.8%課徵房屋稅,稅額會較自住用稅率課徵之房屋至少相差1倍以上。
稅務局提醒您,戶籍遷移涉及農保資格、身心障礙者之使用牌照稅減免及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等權益,請於遷移戶籍時一併列入考量,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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