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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5-01

房屋稅籍證明書不是產權證明文件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登載之納稅義務人,僅是代表應繳納房屋稅,履行公法上義務之人,故房屋稅籍證明書不能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依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因各種需要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書,而該證明書主要是證明核發當日之房屋稅課稅內容,僅作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尚不能作為房屋產權、建築完成日期之證明文件,其登載內容僅表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而非所有權人;另所載之起課年月,亦僅表示房屋稅開始課徵之日期,並不一定是房屋實際建築完成之日。
民眾如有疑問,請洽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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