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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12-11

欠繳使用牌照稅困境有解,分期繳納合法上路免受罰!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69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但若於查獲前辦妥分期繳納,並按期繳交,可免予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財務困難,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可於納稅期限內,向稅務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亦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於核准分期繳納期間,每期按時繳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可免予處罰。惟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才去行政執行分署補辦分期繳納手續者,因該車已有「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的事實,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面對一時財務困難,善用分期繳納機制,不僅可減輕一次性繳稅負擔,並可避免使用公共道路受罰,讓行駛車輛更安心。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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