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1-22
房屋租賃契約書作為收款收據 應貼繳印花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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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房屋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是如果契約書具有銀錢收據性質,則應依收款金額的4‰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房東與房客簽訂的租賃契約書本身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是房東向房客收取租金1萬元及押金2萬元後,在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3萬元的4‰繳納印花稅120元;如以匯票、本票、支票等支付租金,並於契約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免納印花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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