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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4-01-22

遷出戶籍騰空待售未滿1年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39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待售自用住宅用地,因而遷居及遷出戶籍,以至於在簽訂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出售時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規定不符,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民眾之權益,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起往前推算1年。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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