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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4-03-12

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7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之一,民眾如因學籍或就業等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雖實際仍居住在該地,就已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籍遷出後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補充說明,若因需要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原戶籍內,以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因其他因素而將戶籍遷出,或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以致原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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