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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12-31

受遺贈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先申報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87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生前預立遺囑,將土地遺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應於辦竣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另依土地稅法規定,遺贈土地之移轉現值和其前次移轉現值,同為遺贈人死亡(即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因二者相同故無漲價數額,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仍需辦理移轉現值申報,取得稅捐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稅務局補充,若遺囑指定土地由特定繼承人繼承,屬於指定繼承並非遺贈,可免申報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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