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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經收作業規範及相關事項

稅款經收作業規範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修正條文業奉行政院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有關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相關規定,由現行「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另同法第2項明定「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其施行前、後案件,有關滯納金計算應注意事項如下:
(1)施行日前滯納期滿,於施行日後繳納稅款者,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每逾2日加徵1%。
(2)施行日前已繳納及加徵滯納金,施行日後滯納期滿者,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每逾2日加徵1%。
(3)施行日後滯納期滿及繳納稅款者,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每逾3日加徵1%。

本年度定期開徵各稅目加徵滯納金起始日

  • 使用牌照稅自113年5月4日開始加徵滯納金。
  • 房屋稅自113年6月4日開始加徵滯納金。
  • 地價稅自113年12月6日開始加徵滯納金。
更新日期: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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