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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清單
納稅義務人備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

  1.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徵對象及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以外,應課徵地價稅。

開徵期間

開徵期間

  • 11月1日至11月30日

稅款所屬期間

  • 1月1日至12月31日

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計算公式
第 1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1000)
第 2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稅率(1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 3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稅率( 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 4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 3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 5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 20倍者)×稅率( 4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 6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稅率( 5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特別稅率
稅率種類適用土地
2/1000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6/1000 公共設施保留地
10/1000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10/1000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更新日期:1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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