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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災害申請減免

地方稅減免相關規定及線上申辦

地價稅減免

  •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 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當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 填寫線上申請表單_地價稅

房屋稅減免

  • 如房屋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 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 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 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 填寫線上申請表單_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減免

  • 汽、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無法再使用,請車主於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所轄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本局將依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主動自報廢之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
  • 車輛如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車主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警察局、公所等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之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 填寫線上申請表單_使用牌照稅

娛樂稅減免

  • 查定課徵之娛樂稅,因災害而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申請期限不受事前申請之限制。
  • 填寫線上申請表單_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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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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