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上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增加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且逾50%以上者適用。
延期或分期標準
增加之稅額 |
延期繳納 |
分期繳納 |
1萬5千元以上,未達5萬元 |
1至2個月 |
2至3期 |
5萬以上,未達10萬元 |
1至3個月 |
2至4期 |
10萬以上,未達20萬元 |
1至4個月 |
2至5期 |
20萬以上,未達50萬元 |
1至5個月 |
2至6期 |
50萬以上。 |
1至6個月 |
2至7期 |
注意事項:
1.應於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2.因持有土地面積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
3.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款,不得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4.經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未如期繳納者,本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局各類表單,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
二、蒐集之類別:本局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戶籍資料及聯絡方式等資訊,詳如申請表。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本局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對象:本局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局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局得拒絕之。
五、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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