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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6-26

自益信託土地出售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9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且符合信託目的者,於出售時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之規定及立法意旨不符,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於受託人出售土地時,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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