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6-26
遺產清單載有已拆除房屋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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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國稅局辦理申報遺產稅時,如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單中有房屋已經拆除之情形,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拆除房屋後,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稅捐機關實地勘查確實拆除後,即可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民眾於繼承時發現遺產清單中有已拆除之房屋,可由繼承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拆除,該房屋即無需再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事宜。
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