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3-22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時記得報繳契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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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移轉,因不需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部分民眾常誤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簽訂移轉契約後即完成移轉,而未申報契稅,導致收到房屋稅單時,才發現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房屋是否有保存登記,買賣、交換、贈與、分割等皆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報繳契稅,才可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特別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