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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3-22

性質不同的憑證分開訂約可節省印花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7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稅務局說明,例如設備的採購及安裝工程,如果訂於同一份契約中,因該契約書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應按承攬契據依較高之稅率繳納1‰印花稅。如契約性質不同,可分開訂約以節省印花稅。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機械設備金額500萬元,安裝費用100萬元,若訂於同一個契約則屬概括承攬,應以600萬元的1‰繳納6,000元印花稅;如分別訂立機械設備買賣及安裝契約,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繳納印花稅12元,安裝合約按承攬金額1 ‰繳納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可節省印花稅4,988元。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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