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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6-20

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負繳納稅捐連帶責任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97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或雖辦竣繼承登記但未分別持分的土地,屬於公同共有土地,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稅捐的連帶責任。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皆負連帶責任 ,就算申請分單繳納,該連帶責任也不因分單而免除。換句話說,當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清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將未繳清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而執行署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之義務人將會優先執行,執行未果時,仍可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有公同共有土地,請全體公同共有人依法納稅,以免因未完納稅捐導致後續遭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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