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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11-08

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49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促進土地有效運用,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者,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應以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且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後移轉者為限。所以,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其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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