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服務品質考核工作計畫提升服務品質考核工作計畫
壹、依據
一、彰化縣政府98年1月15日府計研字第0980012342號函頒「98年提升服務品質考核工作計畫」暨行政院96年7月23日院授研展字第09600152471號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96年12月27日會研字第0962160343號函頒之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及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三、本局98年度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貳、目的
全面提升本局為民服務品質,落實為民服務工作績效。
參、考核及自評對象
本局各單位、員林及北斗分局。
肆、考核及自評期間
一、每半年(1-6月、7-12月)不定期考核。
二、年終實施自我考評1次。
伍、考核及自評項目
以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為依據,執行考核及自我考評,評核項目、評核指標。
陸、考核及自評方式
一、考核方式
(一)考核小組之組成及執行:
1.由秘書、各單位主管(含員林及北斗分局,會計科除外)、各審核員,組成考核小組。
2.納稅服務科排定考核人員,以單位主管2人與審核員1人為1組,執行考核。
(二)考核時,除有下列情形者,考核人員應表明身分與來意外,原則上以不公開方式進行:
1.發現重大缺失,須當面告知受考核單位即時改進者。
2.考核過程中,遇有須受考核單位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者。
(三)考核成果填報
1.納稅服務科於每1月及7月5日前,將「提升服務品質考核紀錄表」,送考核人員評比。考核人員應於每7月及次年1月10日前,就考核結果填載上列表格,送納稅服務科彙整。
2.納稅服務科就考核結果彙總填具「提升服務品質考核結果表」及「提升服務品質考核優缺點紀錄摘要表」,供縣府實地考核備考,並於考核年度結束後,陳報彰化縣政府備查。
二、自評方式
年終時,由納稅服務科彙總各單位全年執行成果具體績效及改進事項,填具「提升服務品質自評表」,於次年1月底陳核,作為下年度業務參考,並陳報彰化縣政府備查。
柒、考核檢討
一、由副局長擔任總召集人,於每半年考核完畢後,召集考核小組開會一次,檢討缺失追蹤列管,並由納稅服務科將檢討缺失追蹤列管決議情形簽報陳核。
二、由納稅服務科將考核情形簽報陳核後,通報各受考核單位參考及檢討改進,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捌、經費
由納稅業務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玖、本要點奉 局長核准後,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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