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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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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準則

服務準則

  • 點閱:950
  • 日期:2009/11/21

服務準則

* 儀容端莊並佩帶識別證
* 以誠懇良好態度,提供民眾滿意的服務
* 不了解的問題應隨時虛心請教,以吸收新 知
* 同仁與納稅人有爭執時,主管應即時處理
* 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 納稅人洽詢時,應主動協助辦理
* 電話鈴響,應於二聲內接聽,並報明單位名稱、姓名
* 接聽電話時若須轉接,應主動並迅速轉至主辦單位
*

通知納稅人到處備詢,應敘明時間、地點及應攜帶資料,並敘明承辦單位及姓名

* 勿以公務電話聊天
* 民眾以電話索取書表,應記明姓名地址、電話、書表名稱並儘速寄達
* 答覆問題應求內容正確並儘量口語化
* 出外勤時,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並於離去時口頭致謝
* 與納稅人接觸時,對案件有關法令作積極性建議,耐心溝通及說明
*

協談前對案情、法令深入瞭解,並蒐集證據。協談時應指派二人以上擔任,並將協談內容及結果,作成記錄,參與人員均應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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