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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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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簡介

  • 點閱:1004
  • 日期:2009/11/21

 印花稅

一、課徵範圍
        1銀錢收據
        2買賣動產契據
        3承攬契據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 證 名 稱
稅 率 或 稅 額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4/1000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台幣 12 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一)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金額巨大時,可以至稅捐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實貼印花稅票
 1.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
  (2)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之部份,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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