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簡介
一、課徵範圍
1銀錢收據
2買賣動產契據
3承攬契據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方法
(一)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金額巨大時,可以至稅捐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實貼印花稅票 1.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 (2)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之部份,免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