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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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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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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11/21

娛樂稅

 項      目
        則
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
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處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代徵人不為代徵、短徵或匿報
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未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
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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