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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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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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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11/21

使用牌照稅

 項          目
           則
使用逾期未完稅之車輛
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再使用
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移用、轉賣牌照
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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