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次:535816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0日
:::
現在位置首頁 > 土地增值稅 > 簡介
  • 回上一頁

簡介

簡介

  • 點閱:1246
  • 日期:2009/11/21

 土地憎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1土地買賣之出賣人(交換視為買賣)
        2贈與之受贈人
        3設定典權之出典人
二、課徵對象及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 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其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徵收或預徵土地 增值稅
三、漲價總數額計算
        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亦應一併減除。
(一)申報移轉現值:可用下列二種價格擇一為申報移轉現值。   
   1. 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價格。
   2. 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1月1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但契約總價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之契約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1. 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為準。
   2.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應按申報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
(三)土地改良費用有下列幾項  
   1. 改良土地費用  
   2. 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 土地重劃費用  
   4.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
四、 土地增值稅稅率與計算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第二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第三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為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為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為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為0.18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律10%
修正後一般土地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稅級別
20年以下
20年以上
30年以上
40年以上
第 1 級
a×20%
a×20%
a×20%
a×20%
第 2 級
a×30%-b×10%
a×28%-b×8%
a×27%-b×7%
a×26%-b×6%
第 3 級
a×40%-b×30%
a×36%-b×24%
a×34%-b×21%
a×32%-b×18%
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 說明
    減徵後稅率=原稅率-【(原稅率-最低稅率)×減徵比率】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20%
   第2級稅率:28%=30%-【(30%-20%)×20%】,原累進差額10﹪
同比率減少為8﹪
   第3級稅率:36%=40%-【(40%-20%)×20%】,原累進差額30﹪
同比率減少為24﹪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30﹪
   第2級稅率:27﹪=30﹪-【(30﹪-20﹪)×30﹪】,原累進差額10﹪
比率減少為7﹪
   第3級稅率:34﹪=40﹪-【(40﹪-20﹪)×30﹪】,原累進差額30﹪
比率減少為21﹪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40﹪
   第2級稅率:26﹪=30﹪-【(30﹪-20﹪)×40﹪】,原累進差額10﹪
比率減少為6﹪
   第3級稅率:32﹪=40﹪-【(40﹪-20﹪)×40﹪】,原累進差額30﹪
比率減少為18﹪

:::

民調中心

1.您對本局網站提供分類檢索的查詢服務滿意嗎?
2.您對本局網頁頁面資訊的設計滿意度為何?
        

會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