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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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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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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11/21

房屋稅

 項     目
     則
納稅義務人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
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房屋稅條例第七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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