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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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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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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11/21

 房屋稅

一、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之典權人
        3共有房屋之共有人
        4信託房屋之受託人
 
二、課徵對象及範圍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三、課徵期間
開 徵 日 期
 課 徵 期 間
5月1日至5月31日
上年7月1日 至本年6月30日
 
四、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註: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現值- 免稅現值) 
(二)房屋現值核定
      1.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2.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  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
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四)稅率
       別
       率
        容
住家用
1.2%
A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例如:自宅1樓設事務所,2至5樓仍作住家使用,則1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2至5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B :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2層透天房屋1棟,依使用執照用途1樓為店舖,2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1樓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營業用
3%
非住家非營業用(
適用對象包括私人
醫院、診所、自由
職業事務所、及人
民團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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