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簡介
一、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之典權人
3共有房屋之共有人
4信託房屋之受託人
二、課徵對象及範圍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三、課徵期間
四、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註: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現值- 免稅現值)
(二)房屋現值核定
1.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2.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 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四)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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